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1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会成为绝1对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的,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但新《公司1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1法》已经取消了相关规定,对出资比例不做限定。)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出资比很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1对的控股股东。
权入股。1. 以完整权入股。
权入股、以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申请权作价入股。《公司1法》也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专利权入股流程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对于后两种权利(实施权及申请权)入股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如估价不明等,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还是应该进行权入股。
入股
个税政策规定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因此,查明该专利是否被终止,对非技术出资方意义重大(专利法律状态查询参考:可在国家知识1产权局网站的法律状态查询板块输入公告号或申请号,即可知该专利的法律状态。上述优惠政策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资产评估常用方法
资产评估,不都是为了权转让、许可等产权直接交易服务,在评估市场上,很多的评估业务是为了企业的经营目的而评估。以经营为目的评估与以产权交易为目的评估,其根本区别在于二者评估的立足点不同。专利权入股,并不是随意规定一定的股份便可完成入股,它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交易评估除本身特点外,依据的是市场的供求关系。经营评估的显著特点是实施的对象是确定的,评估依据的是具体企业的资产结构和经营能力。
以上信息由专业从事专利入股评估的安徽中企航于2025/2/24 15:08:43发布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anqing.mf1288.com/ahzhongqihang-2843523125.html